但以理书 3 记述了尼布甲尼撒的绝对权威与沙得拉、米煞、亚伯尼歌对以色列之神的忠诚之间的冲突。竖立巨大的金像、命令帝国的代表向它下拜、三位犹大人的拒绝,以及他们从窑中蒙拯救,构成了这段叙事的主要环节,其中政治权力、宗教强制、良心自由与神的介入交织在一起。在但以理书 2 的梦被启示之后,尼布甲尼撒试图借着一座巨大的像来强行造就看得见的统一;然而,本是为消灭一切抗拒而设的窑,却恰恰成了王权的局限被显明的地方。
1. 从梦中的像到杜拉平原的像
但以理书 3 直接承接全书头几章的叙事进程。但以理书 1 已经显示,被掳到巴比伦的犹大青年第一次面对文化同化的企图。但以理书 2 接着让尼布甲尼撒面对一个启示,没有一位巴比伦的智慧人能够发现或解释,除非有但以理之神的介入。第 3 章把关键再向前推进:问题不再仅仅是如何在外邦帝国之中生活,而是当帝国要求一种与对神的忠诚不相容的行为时,对帝国的顺服能走到多远。
但以理书 2 与但以理书 3 之间的联系格外意味深长。在上一章的梦中,尼布甲尼撒看见一座巨像,头是金的,胸膛和手臂是银的,肚腹和腰是铜的,腿是铁的,脚是半铁半泥的(但以理书 2.31-33)。但以理曾向他解释:“你就是那金头”(但以理书 2.38)。但同一个梦也宣告,在他以后必另兴一国(但以理书 2.39)。
但以理书 3 一开始就是一座新的像:“尼布甲尼撒王造了一个金像”(但以理书 3.1)。这种联系十分引人注目,值得留意。第 2 章的像由多种材料构成,代表相继而起的列国;第 3 章的像则被描述为完全是“金”的。然而,经文从未明说尼布甲尼撒造这像是为了反驳上一章的启示。这种解释是可能的,也与叙事的衔接相符,但只能作为一种假设。
不过,文学上的对照依然引人注目。在但以理书 2 中,王得到的是关于其国度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启示。在但以理书 3 中,他亲自竖立一座纪念像,并要求众人在它面前公开表示顺服。头一座像是显示给他的,第二座则是奉他的命令造成的。头一座最终被一块“不用手凿出来”的石头打碎(但以理书 2.34-35);在第二座像前,尼布甲尼撒似乎想要把帝国各地的代表聚集成一个完全的整体。
2. 尺寸非比寻常的像
但以理给出了确切的尺寸:像高六十肘,宽六肘(但以理书 3.1)。按所取肘的长度不同,高度大约是二十七至三十米,宽度大约是 2.7 至 3 米。
对于一尊写实的人像来说,这样的比例并不寻常。高与宽十比一,表明形体格外瘦长。可以设想几种可能:这个尺寸也许包括了一个巨大的底座;这物体也许呈现为近似石碑或人形柱的形状;或者这些比例只是对应于一件其确切外观我们已无从知晓的作品。除了“像”或“偶像”这个词之外,但以理没有描述它的形状。
“金”的提法还引出一个重要的材质问题。经文确实说“金像”,但这个说法并不能确定它是纯金实心的,还是在另一种材料做成的骨架上包了金。后一种做法与圣经的用语完全相容。旧约可以把以另一种材料为芯、外面包金的物件称为“金的”。例如,约柜是用皂荚木制造的,里外都包上精金(出埃及记 25.10-11)。
所需黄金数量的问题因此不应被忽略。它将在一篇专门的附录中处理,其中会比较几种情形:实心铸造、金属镶覆,以及薄得多的镀金。这些计算当然无法确定尼布甲尼撒实际采用的是哪一种做法,但可以提供有用的数量级,用来判断这座纪念像在材料上是否可行。
3. 杜拉平原:帝国展示权势的场所
这座像竖立在“巴比伦省杜拉平原”(但以理书 3.1)。这个地点的确切位置仍不能确定。杜拉这个名称通常与一个表示墙或围墙的闪语词相联,因此可能适用于好几个地方。所以,在没有决定性证据的情况下,应当避免把但以理书 3 的那片平原确切认定为某个考古遗址。
不过,选择平原完全符合叙事的需要。开阔的空间既便于竖立一座高大的纪念像,更便于聚集大批的行政官员。所描述的典礼并不是私下的:它是王权的公开展示。
事实上,尼布甲尼撒召集了“总督、钦差、巡抚、法官、藏官、谋士、审判官,并各省的官长”(但以理书 3.2)。这份名单在但以理书 3.3又重复了一次。这种重复是本章写法的特色,使这次聚集显得庄严,几乎令人喘不过气来:行政体系的各个层面都必须到场。
因此,这场典礼既有政治意义,也有宗教意义。王要的不只是人们赞叹他的纪念像。帝国的代表必须同时在同一座像前做出同一个动作。
4. 借敬拜强加的帝国统一
官员们聚齐之后,一位传令官向“各方、各国、各族的人”(但以理书 3.4)宣布王命。这个说法反映出帝国由不同民族组成的实际情形,这尤其是征服和掳掠的结果。
乐器一响,众人都要“俯伏敬拜金像”(但以理书 3.5)。乐器的名单在本章中多次重复(但以理书 3.5,7,10,15)。这种强调是刻意的文学效果:顺服是有组织、同步而公开的。一个声音信号引发一个集体动作,无人可以例外。
然而,若在这里说有一种“帝国崇拜”,即后世某些背景下该词所指的制度意义上的崇拜,就未免言过其实了。但以理书描述的是君王强加的一场宗教典礼,但它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,来重建一套把尼布甲尼撒神化的长期制度。
这座像究竟是谁,也没有说明。但以理书并没有明说它代表尼布甲尼撒。它可能代表王,可能代表巴比伦的某位神明,也可能是国家统一的一种政治与宗教象征。经文的沉默使我们不能把其中任何一种可能性变成定论。
不过,但以理书所肯定的毫不含糊:所要求的行为是俯伏和敬拜。因此,对沙得拉、米煞、亚伯尼歌来说,这直接触及第一条诫命:“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别的神”(出埃及记 20.3),也触及不可向偶像下拜、事奉它的禁令(出埃及记 20.4-5;申命记 5.8-9)。
5. 终极的强制:敬拜,或者死
王命没有给良心上的反对留下任何余地:“凡不俯伏敬拜的,必立时扔在烈火的窑中”(但以理书 3.6)。
政治权力在这里达到了它最具强制性的形式。尼布甲尼撒不再只是要求官员在行政上顺服;他还要从外部规定他们应当向什么对象行敬拜之礼。拒绝的后果既不是革职,也不是监禁,而是立即处死。
这与后来三位犹大人的举动形成的对比至关重要。沙得拉、米煞、亚伯尼歌并没有策划任何叛乱。他们不否认尼布甲尼撒的王权,也不试图拉拢其他官员一同反对。但以理书 2.49甚至指出,他们在巴比伦省担任着职务。他们所拒绝的,是一个具体的行为,因为他们认为这个行为与对神的忠诚不相容。
这样,但以理书 3 就在对权柄的合法顺服与绝对顺服之间划出了一条根本的界线。这三个人可以在巴比伦的行政体系中服务,可以使用别人给他们起的巴比伦名字,也可以在帝国中担任职务;但他们不能把自己专属于神的敬拜转给一座像。
这一界线也贯穿圣经中的其他叙事。希伯来的接生婆拒绝执行法老杀死男婴的命令(出埃及记 1.15-21)。许多年后,使徒们在面前宣告:“顺从神,不顺从人,是应当的”(使徒行传 5.29)。在每一个例子中,不顺从的根据都不是拒绝一切权柄,而是承认权柄的行使有一个更高的界限。
6. 一群俯伏的人和三个站立的人
音乐信号一响,“各方、各国、各族的人都俯伏敬拜金像”(但以理书 3.7)。
经文给人的印象是几乎全体一致地顺服。典礼完全照尼布甲尼撒所预期的那样进行。信号发出,众人俯伏,所追求的统一就显明出来了。
正是这种整齐划一,使三位犹大人的拒绝格外引人注目。
他们此刻还没有说一句话。他们没有组织任何示威。他们只是做出了一个不参与的行动。在一群全都俯伏的人中间,只要站着不动,就足以被人看见。
于是但以理书让两种统一对峙起来。第一种是由权力、仪式和死亡的威胁造成的。第二种是三个人在无声中围绕着一个信念联合起来,这信念是任何外来的强制都无法改变的。
叙事现在可以进入决定性的阶段。金像和人群将逐渐退出前景。冲突从此集中在四个主角身上:一边是尼布甲尼撒,另一边是沙得拉、米煞、亚伯尼歌。
但以理书 3 的根本问题就此提出:当王所要求的顺服与对神应有的忠诚直接冲突时,王的权威能走多远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