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NN121

各种不同的罪

本文考察圣经对罪的各种不同观点,特别是“小”罪与“大”罪之间的区分及其与救恩的关系。文章强调,救恩是神的恩赐,借着耶稣的牺牲而得,超越人的努力。

51 分钟 罪 救恩 圣经 罪宗 小罪 40 节经文 22 卷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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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
在本节中,我们打算深入考察圣经关于罪所提供的信息,特别着重探讨一个问题:圣经中是否存在“小”罪与“大”罪之分。

我们已在附录ANN117:罪中介绍过这个主题。为避免重复,我们不再在此重述其中的详细分析,并请您查阅该附录以深入了解这一点。

人们常说,罪宗的概念传统上定为七个,很可能是因为这个数字所象征的完美。与此同时,“小罪”这一类别在过犯之间引入了区分,从而依其严重程度区分出不同种类的罪。这种区分在某些宗教圈子中明确存在,而另一些则采取一种不按人的标准考虑罪的严重程度的罪观。

的确,有些宗教运动依据所犯之罪的大小或严重程度来确定得救的条件。这一点已在附录 ANN116:救恩中讨论过。我们不在此详述,但请您查阅该附录,以便对这一问题作更完整的研究。

在本研究中,我们将分析所有涉及罪的等级划分问题的圣经经文。目的是理解为何以圣经为基础的不同宗教运动,对这一问题会得出如此各异的结论。

最后,这一思考旨在从圣经的角度阐明获得救恩的条件,以及救恩问题与罪的问题之间的联系。

一、救恩与罪

在先前发表的两篇研究中,即附录ANN116 论救恩和附录ANN117 论罪,我们对圣经关于这两个基本概念的教导作了详细分析。为了更好地界定当前的主题,我们在此不再重复所有已做的分析,而只保留其中的主要结论。

这些研究得出的第一个基本要点是:罪造成与神无条件的隔绝。这意味着,人因着自己的过犯而被排除在天国之外。然而,圣经宣告,借着弥赛亚耶稣的牺牲,人得到了回归的可能。这赎罪的牺牲打开了一扇门,使每个人都能重新进入神的国,并重建与创造主的个人关系。

同样被强调的是,救恩既不取决于人的努力,也不取决于所行的事,而是一份恩赐。这份恩赐,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或拒绝。换言之,救恩完全建立在这一接受之上,而不在于人凭自己的方式证明自己配得。

从这个角度看,人被邀请去胜过罪,但这场胜利只能借着圣灵的帮助才能取得。若任凭自己,人必然会失败。

总之,根据这些研究的分析,罪的性质并不影响获得救恩的可能性,只有一个例外,将在稍后讨论。不过,应当强调,罪仍然与门徒的身份不相容。

二、罪的等级划分及其后果

如果罪的性质决定能否得救,我们就会面对一个简单却关键的问题:界限的问题。以一场学校考试为例,及格所需的最低分数是12分。所有得到12分或更高的考生都会毫无争议地越过成功的门槛。然而,得到11.99分的考生会不及格,尽管与及格线的差距微乎其微。这样,得11.99分的人和得0分或1分的人,会被归入同一个失败的类别,而他们成绩之间的差别是明显的,从人的角度看,可能显得极不公平。的确,得11.99分与得0分或1分是无法相比的。

对于一场可以重考的普通考试,这种情况不会有重大后果。但当涉及永生和进入天国时,利害关系完全不同。在这里所作的决定,决定了一个人的永恒。

这种推理使一些人设想存在第三条道路,即炼狱,作为这一两难问题的缓解办法(您可以查阅以下附录:ANN115:炼狱)。

神则通过把救恩作为一份与个人承诺相联的恩赐来提供,解决了这一困难。从这个角度看,如同我们的考试例子一样,每个人只需要提出申请,就能得到“文凭”。然而,有些人认为这个提议不公平,因为它没有考虑所付出的努力。

如果认为人自身具备获得救恩所需的一切能力,这种反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。但如果承认救恩的价值超过人所能提供的一切,就很明显,没有人能凭自己的功劳得救。

因此,神把救恩作为恩赐提供给所有接受的人,因为知道他们生命中没有任何东西配得上如此伟大的救恩。

那么,能否认为罪在这份契约中已没有位置?圣经教导,弥赛亚耶稣的赎罪牺牲,向每个愿意的人提供对其过犯和罪的赦免,使他重新变得洁净。这使他得以重新与创造主相交。一切都被抹去,他从零开始,就像一台被重置为出厂版本的电脑。过去的故障被清除,重建就成为可能。

因此,正是在这个框架内,应当分析罪的等级划分问题。

三、罪的等级划分

有些人想在神的救恩上添加人的成分。他们在其中引入了功劳的概念。这意味着在他们看来,最初的救恩并不足够。人的行为于是要放在天平上称量。

从那一刻起,衡量、量化这些行为,以确定其价值和分量,就变得重要了。

圣经提到人的行为,并指明它们将受审判,但这与救恩毫无关系,只关乎人在天国中是否得到奖赏。

按照这种逻辑,大家都会同意,吃太多甜食与谋杀是不能相比的。因此,以人间的司法为模型,就可以评估不同类别的罪。

四、罪宗与小罪

罪宗和小罪在基督教传统的几位重要人物那里都有论述,特别是本都的埃瓦格里乌斯、约翰·卡西安、大格列高利和圣托马斯·阿奎那。这些作者对它们的定义、分类及灵性意义都有贡献。

1 - 罪宗的起源

1. 本都的埃瓦格里乌斯(四世纪)

作为旷野修士,他发展出一套灵性心理学,以扰乱灵魂的八种恶念(logismoí)为基础。

这些恶念尚未被称为“罪”,而被视为根本的试探:贪食、淫欲、贪婪、忧郁、愤怒、懈怠(懒惰)、虚荣、骄傲。

它们构成了后来罪宗的苦修基础。

2. 约翰·卡西安

他把埃瓦格里乌斯的思想传到拉丁西方,并使之适应修道生活。他谈到必须靠祷告、纪律和美德来对抗的主要恶习。

他开启了与内在生命相关的过犯的道德分类。

3. 大格列高利(六世纪)

作为教宗和教会圣师,他把清单缩减为七宗罪,删去了忧郁,并把虚荣与骄傲合并。

每一宗罪都有一种与之直接对立的基督徒美德,作为旨在洁净灵魂、引导信徒向善的灵性良药。这种对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人的内心争战及战胜它们的方法。

与骄傲相对的是谦卑,骄傲使人自认高于别人并高于神,而谦卑在于承认自己受造物的地位,并满怀信靠地顺服神的旨意。

与贪婪相对的是慷慨,贪婪是对物质财富的过度依恋,而慷慨这种美德促使人以超脱的心与别人分享,尤其是与最贫困的人分享。

与淫欲相对的是贞洁,淫欲是对性快感的无序追求,而贞洁被理解为自我掌控,以及对身体和爱的尊严的尊重。

与嫉妒相对的是仁爱,嫉妒是对他人之福的忧伤和占有它的欲望,而仁爱为别人的幸福而喜乐,并寻求他们的益处。

与愤怒相对的是忍耐,愤怒是对不顺心之事的猛烈而无序的反应,而忍耐使人能以平安和温柔承受考验与冒犯。

与贪食相对的是节制,贪食是饮食上的过度,而节制是一种适度的美德,调节欲望和享乐。

与懒惰(或懈怠)相对的是热忱(或恒心),懒惰是拒绝灵性与道德上的努力,而热忱促使人热切地履行对神和对他人的责任。

这种道德结构深刻地影响了基督教的灵性、讲道、宗教教育,甚至中世纪的图像艺术,在壁画、彩色玻璃或彩绘手抄本中,这些美德与罪常常被对立地表现出来。

教宗大格列高利由此为讲道和告解创立了一套教学结构。他的分类在天主教会中成为正典。

2 - 小罪的出现

4. 圣托马斯·阿奎那(十三世纪)

在其主要著作《神学大全》中,他区分了三种罪:

死罪:严重的罪,摧毁灵魂中的爱德。

小罪:较轻的罪,削弱与神的关系。

罪宗:恶习的根源,会产生其他的罪。

他为基督教伦理提供了一个理性的结构,以罪的严重程度、意图和主体的自由为基础。

罪宗和小罪这些概念的形成,是经过几个世纪,借着基督教传统中几位重要人物的思考而逐步建立起来的。

四世纪,修士兼苦修神学家本都的埃瓦格里乌斯,指出扰乱灵魂的八种恶念(logismoí):贪食、淫欲、贪婪、忧郁、愤怒、懈怠(懒惰)、虚荣和骄傲。这些恶念构成了后来罪宗的基础。

五世纪,埃瓦格里乌斯的门徒约翰·卡西安使这一分类适应拉丁西方。他于是谈到主要恶习,把它们与修道生活和日常的灵性争战联系起来,从而为一套有条理的基督教伦理奠定了基础。

六世纪,教宗兼教会圣师大格列高利把清单缩减为七宗罪,合并了某些类别,并删去了忧郁。他为每一宗罪配上一种相反的美德,创造了一套在天主教会中广泛流传的道德与灵性解读框架。

最后,十三世纪,托马斯·阿奎那在其《神学大全》中将这些教导系统化。他清楚地区分了摧毁灵魂中爱德的死罪、削弱爱德的小罪,以及他视为产生其他过犯之根源的罪宗。

这一逐步发展的过程,见证了教会不断努力去理解、命名并对抗人类生活中各种形式的道德之恶。

五、这一原则如今是否已成为天主教会的正式教义?

死罪、小罪与罪宗之间的区分并不是教条,但它是天主教会道德教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

罪在天主教会中的地位

死罪与小罪之间的区分是一项道德教义,在《天主教教理》(《教理》1854–1864)中得到承认和教导。

罪宗被视为恶习的根源,但不是教条。它们用于培养道德良知,并引导告解。

这些概念以启示为基础,由传统(特别是托马斯·阿奎那)发展,并以权威教导,但并未被定义为教条真理。

特伦托大公会议(1545–1563)为回应,确认了死罪与小罪之间的区分,但没有将其定为教条。它把这一区分纳入了悔改圣事的教义中。

至于罪宗,从未被任何大公会议定义,而是作为传统的道德原则来教导,源自修道灵性和经院神学。

在《天主教教理》(1992年)中,我们在第1854–1864条找到关于死罪和小罪的这些原则,在第1866条找到关于罪宗的原则。

它们的表述也见于道德神学教科书、教区教理问答和牧灵讲道中。

六、各教会对罪宗、小罪和死罪的概念持何种立场?

天主教会是唯一明确将罪宗、小罪与死罪之间的区分正式化的教会。其他基督教教会承认罪,但对其分类的处理方式不同,往往不那么系统化。

罗马天主教会

死罪:严重的罪,摧毁灵魂中的爱德,需要圣事性的告解。

小罪:较轻的过犯,削弱与神的关系,但并不使之破裂。

罪宗:恶习的根源(骄傲、贪婪、淫欲、嫉妒、愤怒、贪食、懒惰),会产生其他的罪。

这些区分在《天主教教理》(《教理》1854–1866)中得到教导。

东正教会

承认罪的严重程度不一,但没有正式把它们分为“死罪”或“小罪”。

其方式更偏向治疗:罪被视为灵魂的疾病,需通过圣事、祷告和苦修来医治。

罪宗在苦修传统中有所提及(本都的埃瓦格里乌斯、旷野教父),但没有严格的编纂。

新教(路德宗、改革宗、圣公宗)

常常拒绝死罪与小罪之间的区分,认为它不合圣经。罪被视为与神的断裂,因信耶稣基督而得赦免。

罪宗可以作为道德恶习被提及,但不具教义意义。

个人告解不是圣事,而属于个人良知与祷告的范畴。

福音派教会

福音派主要依靠圣经,拒绝天主教传统所发展的神学分类。以下是他们的观点:

一切罪,无论其性质如何,都是对神的冒犯。他们常引用雅各书 2.10:

“凡遵守全律法,只在一条上犯了罪的,就是犯了众条。”

总结:

天主教会是唯一将死罪(严重,需要告解)、小罪(较轻,削弱与神的关系)和罪宗(恶习的根源)之间的区分正式化的教会。东正教会承认罪的严重程度不一,但采取没有严格分类的治疗性方式。新教拒绝这一区分,认为罪是因信而得赦免的断裂。以圣经为中心的福音派教会拒绝任何罪的等级划分,主张一切过犯都冒犯神。

七、在此背景下,圣经经文怎么说?

我们来到了本研究的核心要点:我们已经清楚界定了按类别划分的罪的背景,并说明了新教和福音派教会不接受这种解释。

现在我们将查看不同的经文,并会发现结论或许并不像看上去那样简单。

以下是按主题分类的圣经经文清单,说明圣经中罪的严重程度各不相同。

1. 比其他罪更严重的罪

约翰福音 19.11:“把我交给你的人,罪更重。”评注:弥赛亚耶稣承认,有些罪按意图和责任而言更为严重。

路加福音 12.47-48:“那知道主人旨意的……必多受鞭打。”评注:对善的认识加重了罪的严重性。

马太福音 11.22-24:“在审判的日子,推罗和西顿所受的,比你们还容易受。”评注:拒绝神的光使罪责加重。

2. 亵渎圣灵之罪

马可福音 3.29:“凡亵渎圣灵的,永不得赦免。”评注:这罪被视为不可赦免,因为它故意拒绝神的作为。

马太福音 12.31-32:“亵渎圣灵的,总不得赦免。”评注:耶稣指出这罪在其永恒的严重性上是独一无二的。

3. 故意而有意识的罪

希伯来书 10.26-27:“如果我们故意犯罪……就再没有赎罪祭了。”评注:在完全知情下所犯的罪,受到更严厉的审判。

雅各书 4.17:“人若知道行善而不去行,这就是罪了。”评注:故意的不作为同样是严重的过犯。

4. 宗教虚伪之罪

马太福音 23.15:“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有祸了……”评注:耶稣更严厉地谴责那些滥用其属灵权柄的人。

雅各书 3.1:“我们这作教师的,要受更重的判断。”评注:属灵领袖的道德责任更大。

5. 得罪他人之罪

箴言 6.16-19:“所恨恶的有六样……”评注:神特别谴责那些造成分裂、不义和暴力的行为。

哥林多前书 6.9-10:“不要自欺:无论是淫乱的……都不能承受神的国。”评注:某些行为若不悔改,就明确被排除在救恩之外。

6. 不知情或非故意之罪

利未记 5.17:“若有人犯罪,却不知道……他就有罪。”评注:即使是无知也不免除责任,但严重程度较轻。

民数记 15.27-31:“非故意之罪可以得赎……但故意行事的必被剪除。”评注:律法区分非故意的过犯与有意识的悖逆。

我们还可以加上加略人犹大的例子。

马太福音 26.24:“人子要去世,正如经上指着他所写的;但卖人子的人有祸了!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。”评注:这节经文表达了犹大出卖耶稣、把他交给当局的极端严重性。弥赛亚耶稣并非字面上说他死了更好,而是说,鉴于他将要犯的行为,他的出生本身就是一场悲剧。

这强调了:犹大的道德责任,尽管受难已被预言。人在罪中的自由,即使在神的计划之内。如果心仍然对悔改关闭,某些行为可能带来不可逆转的属灵后果。

总结:根据圣经,罪的严重程度各不相同

圣经教导,并非所有的罪都相等:有些罪按意图、认识或后果而言更为严重。弥赛亚耶稣谈到“更重”的罪,谈到违背圣灵的“的罪”,并区分了故意的过犯与不知情的过犯。宗教领袖和在完全知情下犯罪的人,受到更严厉的审判。因此,罪的严重程度既取决于行为,也取决于内心的态度。

八、更严厉的审判

前一段所引用的这些经文清楚地表明,并非所有的罪价值相同,有些比其他的更严重。

此外,这种差别在某些情况下会带来更严厉的审判。因此,圣经经文中确实存在罪的等级划分。

我们在本研究开头就已小心地说明,救恩是白白的恩赐,基督审判台的审判不会质疑这救恩,而只涉及在世上所行的事。

话虽如此,仍有几个问题:

这一审判将对门徒在天国中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?

既然犹大是有意拒绝救恩,并且不会进入天国,那么他受更严厉的审判又有什么重要?

地狱中是否有不同程度的痛苦?

依情况而有的或轻或重的审判,将是完全公正的,没有人会有异议。

基督的审判台是一项保留给信徒的末世论审判,旨在评估他们的忠心、行为和内心。它不涉及永恒的定罪,而涉及依在基督里所过的生活而得的奖赏或损失。这个审判是无误、公义且无可争辩的,因为它出自神的儿子,他以真理看透一切。

是的,在基督审判台(哥林多后书 5.10)的框架内,对罪或轻或重的审判涉及信徒的行为,而不是他们的救恩。救恩是因信耶稣基督而得(以弗所书 2.8-9),但行为将受评估,以决定奖赏或损失(哥林多前书 3.12-15)。因此,这一审判不同于保留给不信者的末日审判(启示录 20.11-15),后者涉及永恒的定罪。

现在值得提出一个关键问题:一个罪已被赦免的门徒,怎么可能为一件已不存在的事受审判?

因此,受这一对罪的审判所涉及的,只可能是那些拒绝了救恩的人。

九、两个审判

基督的审判台(哥林多后书 5.10)涉及信徒,而不是不信者。它不是为了定罪而审判罪,而是评估忠心、动机和果子。

不信者将在白色大宝座前受审判(启示录 20.11-15),他们未蒙赦免的罪将被考虑,用于定罪。

即使罪已蒙赦免,行为仍带来永恒的后果:加拉太书 6.7

“不要自欺,神是轻慢不得的。人种的是什么,收的也是什么。”

基督审判台的审判只涉及信徒。它不质疑他们的救恩,因为他们的罪已因信耶稣基督而蒙赦免。这一审判旨在评估他们的行为、忠心和动机,以决定他们将得到的奖赏或损失。

相反,拒绝救恩的人将在末日的审判中,在白色大宝座前受审,他们未蒙赦免的罪将被考虑,用于定罪。这样,已蒙赦免的罪不再归咎于门徒,但他们的行为仍具有永恒的意义。

十、为什么要审判已经被定罪的人?

的确,对于拒绝救恩的人是否还要受审判这一问题,是因为他们已经被定罪才提出的。我们在此谈的是白色大宝座的审判,它不涉及基督徒。

即使拒绝救恩的人确实已经灭亡,白色大宝座的审判(启示录 20.11-15)仍有几个目的:

1. 彰显神完美的公义

神不是任意定罪。审判揭示每个人的行为、意图和曾有的相信的机会。罗马书 2.6“他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。”

2. 确立定罪的等级

有些罪比其他的更严重(约翰福音 19.11、路加福音 12.47-48)。审判使人得以衡量道德责任和永恒的后果。马太福音 11.22“在审判的日子,推罗和西顿所受的,比你们还容易受。”

3. 在众人面前确认真理

这一审判是公开而普世的。它彰显每个生命的真相,没有不义,也没有遗漏。传道书 12.14“因为一切隐藏的事,无论是善是恶,神都要审问。”

4. 永远排除邪恶

最终的审判洁净受造界,将选择拒绝神的人排除在外。启示录 21.27“凡不洁净的……决不可进那城,只有名字写在生命册上的才能进去。”

简言之

对灭亡者的审判不是一种形式,而是神的公义、真理和圣洁的彰显。它确认每个人都曾有相信的机会,并且定罪是公正、相称且不可逆转的。

十一 - 亵渎圣灵之罪

弥赛亚耶稣强调,有一种罪是不能得赦免的。经文如下:

马可福音 3.28–30()

28 我实在告诉你们,世人一切的罪和他们所说的亵渎的话,都可以得赦免,

29 但亵渎圣灵的,永不得赦免,乃是犯了永远的罪。”

30 耶稣这样说,是因为他们说:“他是被污鬼附着的。”

马太福音 12.31–32()

31 ”所以我告诉你们: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,惟独亵渎圣灵,总不得赦免。

32 凡说话干犯人子的,还可得赦免;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,今世来世都不得赦免。

路加福音 12.10()

10 凡说话干犯人子的,还可得赦免;惟独亵渎圣灵的,不得赦免。

希伯来书 10.26–29()

26 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,若故意犯罪,就再没有赎罪的祭了,

27 惟有战惧等候审判,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。

28 人干犯摩西的律法,凭两三个见证人,尚且不得怜恤而被处死。

29 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,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,又轻慢施恩的圣灵,你们想,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?

这一原则在圣经中是独一无二的。的确,一切过犯或罪都可以得赦免并被抹去,惟独违背圣灵的罪除外。这当然引起了疑问。

这三段经文,马可福音 3.28-30、马太福音 12.31-32和路加福音 12.10,讨论的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主题:亵渎圣灵,弥赛亚耶稣称之为不可赦免。以下对每一段作深入解释,随后是神学总结。

马可福音 3.28-30,直接的背景

在这段经文中,耶稣回应那些指控他靠鬼王别西卜的能力赶鬼的文士。他们说“他是被污鬼附着的”,就把圣灵借着耶稣所行的神迹和释放所彰显的作为,归给了撒但。

马可福音 3.28:耶稣宣告,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以得赦免。

马可福音 3.29:但亵渎圣灵,就是自愿而有意识地拒绝神的作为,把它说成是属魔鬼的。

马可福音 3.30:这节经文解释了弥赛亚耶稣为何这样说:文士们拒绝承认圣灵在做工,反而把他当作污秽的。

解释:这里对圣灵的亵渎,在于封闭内心,不肯面对神的明证,拒绝真理,即使它已清楚显明。这是一种彻底的属灵悖逆。

马太福音 12.31-32,弥赛亚耶稣与圣灵之间的区别

弥赛亚耶稣在以下两者之间作了区分:说话干犯人子(他自己):这可以得赦免,因为人们可能不完全明白他是谁。

亵渎圣灵:这永不得赦免,今世来世都不得赦免。

解释:拒绝耶稣可能出于无知。但拒绝圣灵——他在人心中做工,使人知罪、得光照并蒙召悔改——就是故意拒绝救恩。这是有意识且持续的属灵抗拒。

路加福音 12.10,一句干犯耶稣和圣灵的话

路加重复了同样的观念:说话干犯耶稣的可以得赦免,但亵渎圣灵的却不得赦免。

解释:这节经文强化了这一观念:圣灵是带领人到神面前的最后凭借。拒绝他,就是永远向恩典关上大门。

神学总结

违背圣灵之罪,不应被理解为一个孤立的简单过失,或一句随口说出的话。实际上,它是对神在人生命中的作为的自愿、有意识且持续的拒绝。这种拒绝并非出于无知或缺乏理解,而是出于深思熟虑后决意抗拒神的作为。

这种拒绝的行为构成了深刻的道德颠倒:人开始把善看为恶,把恶看为善。这已不再只是行为上的偏差,而是内心永远对一切悔改封闭的态度。在这种情况下,赦免变得不可能,不是因为神拒绝赦免,而是因为这个人自己拒绝领受所提供的赦免。

因此,违背圣灵之罪与其说是一个偶然的行为,不如说是一种持久的属灵状态:一颗刚硬的心拒绝真理、光明和恩典。只要人自愿拒绝引导他走向真理的圣灵的带领,他就使自己无法有真正的回转。这种拒绝不是暂时的,而是持续的,显示出宁愿留在黑暗中、也不愿接受神的光的意愿。

总之,这段经文表明,并非所有的罪都相等,在一个人的生命中也不会带来同样的后果。持续拒绝圣灵的作为,是一种特别严重的过犯,因为它关上了通向悔改和救恩的门。

结论

显然,并非所有的罪都同样严重,因此也不会受到同样的审判。与其把罪视为单一的实体,不如承认存在各种不同的过犯,每一种都使人与创造主分离。

面对这一现实,一个绝佳的机会仍然向所有人敞开:罪得赦免与救恩,提供给每一位接受这恩典的人。然而,许多人忽视了这宝贵的提供,尽管它在今天,即2025年11月6日,仍然有效。不过,这恩典的时期并非没有限期。

许多人选择故意无视弥赛亚耶稣的警告,从而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自由。只有接受这份恩赐的人才会得救,而其他人将被定罪,并要在神的审判台前为自己的一切行为,无论善恶,交账。

在白色大宝座的大审判中,神无与伦比的公义将通过他的判决显明出来。这一时刻也将彰显某些人选择拒绝的救恩之伟大。将会显明有些罪比其他的更严重,这一事实将在站在弥赛亚耶稣面前受审时被揭示。

相反,那些接受了神所提供的救恩的人,不会因自己的罪而被定罪,因为这些罪借着弥赛亚耶稣的赎罪牺牲已蒙赦免。因此,罪的严重程度有何不同这一问题,不再涉及弥赛亚耶稣的门徒,而只涉及那些拒绝了这救恩的人。

正如哥林多后书 5.20所宣告的:“所以,我们作基督的使者,好像神藉我们劝你们一样。我们替基督求你们,要与神和好!”

哥林多后书 5.20 : “所以,我们作基督的使者,好像神藉我们劝你们一样。我们替基督求你们,要与神和好!”